1、展览会期间(包括布展和撤展),参展商必须佩戴参展商出入证。请参展商于2008年4月8日-4月16日到石狮服装组委会 现场办公室报到处领取。
2、请参展商遵守展馆规定的开闭馆时间;展览会谢绝18岁以下未成年人入场。
3、为使展场内保持良好的洽谈环境,展览会期间,请参展商控制展台音响设备音量(65分贝以下)。对超过音量限制的展臺,主办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
4、由于安全原因,所有用电(包括标準展位增加电源插座、照明灯及灯箱)均须由展览会指定承建商负责,参展商不可自行安装。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或由此引发的相关事件,违规者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参展商应注意保护展馆的环境、场馆的地面、墙体及相关设施。如场馆相关设施受到损坏,参展商应按展馆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6、参展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展位转租或交给第三者使用。若发现有违反该规定者,主办单位有权收回该展位并进行相关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展位所有者承担。
8、主办单位特别要求参展企业不得在展会上展出涉嫌商标侵权或其它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现场如出侵权纠纷时,主办单位有权要求参展商撤走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展位所有者承担。
9、参展商的参展商品、实物须在租用的展位范围内陈列展示,不得占用他人位置和公共空间,不准私自运用他人物品、设备、器具,参展商之间不得私自调换展位。
10、布馆时所需材料、用具入场时须服从组委会工作人员的调度。
11、布馆时不得损坏展位内外设施(包括:展板、楣板、供电讯照明及其它属於展馆之公共财物)。
12、展板一律不准用铁钉、螺丝钉、双面胶纸及贴自贴纸。
13、布展时需加高展板及特殊装饰展位的,须经组委会同意方可进行。
14、布展时一律不准使用易燃易爆材料。
15、布馆时需增加照明的,须经组委会同意,并由展馆水电讯组负责安装。
16、展场内的产品撤出展馆须经组委会管理人员同意办理手续后予放行。
17、所有参展人员须佩戴组委会签发的各类证件。
18、驻场人员应保持展场展位清洁卫生、不准乱扔食品及其包装物,各展位的垃圾须在每天下午休馆时交由清洁人员处理。
19、展场内一律禁止吸烟。
20、参展商不准使用非展品范围用的任何音响设备,干扰场内播音系统。
21、布馆期间,展馆内物品不准私自外带,如需外带,需组委会办公室现场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外带。
22、参展商一律不准擅自在场内张贴广告宣传印刷品。
23、各自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24、参展商只可在本公司的展位内派发宣传品纪念品等,不得在展场内公众区域及展场周边地区派发宣传品。
25、参展商应根椐需要为其展品,自行装置自行投保,主办单位不对此负责财产或法律责任。
26、展场内的清洁工作在每天展览会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进行。
27、撤馆后应保持完整良好展位交回组委会,如有损坏视情况赔偿或罚款。
28、撤馆须于闭馆后进行。
29、凡向组委会租用任何物品用具的均须办妥一切手续后方可撤离展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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